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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投資理財前,市民們應學習掌握金融知識,樹立科學理性金融投資消費觀念。
不貪利是遠離非法集資最好的方法,切勿只顧追求高收益就將自己的血汗錢投給了業(yè)務不懂、風險不明的項目。
案件概況
徐某與其妻子朱某原系本地小有名氣的服裝商。2011年12月6日,徐某與妻子朱某出資成立了青島鑫諾爾投資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鑫諾爾公司),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。公司成立后,在未經(jīng)有關(guān)部門批準的情況下,以給客戶20%-26%不等的高額年利息回報為誘餌,通過廣告公司公開宣傳、朋友介紹等方式,開始瘋狂吸收存款。公司聘任竇某為總經(jīng)理,招聘付某、馬某等8人擔任業(yè)務員、前臺等職務,從各自吸收的存款中領取工資、提成、獎金、業(yè)務費等。因為徐某夫妻“財力雄厚”,開始也都按期支付高息,越來越多的人經(jīng)受不住高額利息的誘惑,將自己的血汗錢交給徐某。
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短短三年間,徐某負責的鑫諾爾公司向120余人吸收存款達4682.8萬元。徐某還將其中的2500余萬元存款對外放貸,從中賺取利息差,案發(fā)前收回2000余萬元。截至2014年12月1日,徐某歸還被害人存款本金1775.3萬元,支付利息8437818元。
由于資金鏈斷裂,被債主四處追債的徐某主動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,如實供述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。案件審理過程中,徐某的親屬又歸還943020元。部分被害人對徐某表示諒解。
案件處理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節(jié),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已歸還部分資金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(jù)此,平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犯抽逃出資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元。被告人竇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與其所犯前罪并罰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。其余8人依罪責大小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緩刑十個月不等,并處相應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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